有关企业和个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进不见面办理业务,现将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和信息更正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制注销
(一)强制注销受理范围
二级建造师无项目锁定(若有在建项目,请先到项目所在地进行解锁)且企业不配合办理注销业务,二级建造师可申请强制注销。
(二)强制注销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1.企业已经工商注销;
2.经劳动机构仲裁解除劳动关系;
(三)强制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已经工商注销,二级建造师应提交企业工商注销证明、身份证扫描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问题数据汇总表(电子表格)、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扫描件;
2.经劳动机构仲裁解除劳动关系,二级建造师应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后提交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手续、身份证扫描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问题数据汇总表(电子表格)、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扫描件;
二、信息变更
(一)信息变更受理范围
二级建造师信息错误或信息缺失。
(二)信息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2006年证书信息出错或缺失:2006年为考核认定,二级建造师需提交个人承诺视频、身份证扫描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问题数据汇总表(电子表格)、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扫描件;
2.2007年至今证书信息出错或缺失:二级建造师需提交身份证扫描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问题数据汇总表(电子表格)、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扫描件。
三、信息提交方式要求
1.因疫情防控规定,不提倡现场递交申请材料;
2.需要办理业务的,请将相关材料拍照上传至申请邮箱xinxizhongxinvip@163.com;
3.材料请以邮件附件形式逐一上传,邮件正文请准确描述申请办理事项并标注联系方式;
4.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问题数据汇总表,请以电子表格文件形式上传(不必填写纸质表格后再拍照)。
四、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以申请人收到邮件回复:“同意受理”开始起算;
2.强制注销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信息变更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有关要求
请有关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材料,提供材料应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料且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附件:1.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问题数据汇总表
2.承诺视频承诺事项事例
建筑业管理处
2021年1月14日
黑建函〔2020〕446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有关企业和人员: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方式 自2021年1月4日,启用新版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取消人工审批环节,涉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聘用单位变更的应办理注销业务后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名称变更等业务由系统即时受理、智慧审批,生成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填报信息。在办理注册申请前,拟注册人员需持个人CA锁登录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人员信息库(http://219.147.76.5:7507/Default.aspx),完善个人信息,并确认当前在职单位信息。 (二)业务办理。拟注册人员持个人CA锁登录黑龙江建设网-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设执业注册资格证事项,按照《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化办事流程》(见附件)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原二级建造师系统将于2020年12月30日0时下线,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对系统中已申请业务应及时予以办结。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二级建造师全部使用电子证书,请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加强服务指导,及时申请换发,以免影响正常职业活动。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证书延续业务,逾期未办理延续的自动注销。 (四)二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个人CA锁办理业务,个人CA锁数字签名与本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管,防止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个人CA锁丢失的,请及时登录数字证书注册平台(http://112.103.231.221:9002/CAUSER/)申请遗失补办。 (五)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平台系统问题,由省住建厅信息中心予以解答,政策咨询由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予以解答。 省住建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451-53670378 CA锁办理咨询联系电话:0451-59817777、87971111、59327777、55721111 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0日
第一类职业信息采集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他类可随时采集入库;原岗位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3月31日,生成职业信息后有效期至2023年年12月31日,如有更新,另行通知。
2020年12月23日
〔2020〕1742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持续打造全省住建领域“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品牌,用“键对键”减少“面对面”,提升全省住建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省住建厅基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开发了新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种系统),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种系统入口及登录方式 (一)特种系统入口:黑龙江建设网(zfcxjst.hlj.gov.cn)—政务系统(http://219.147.76.5:7507/Default.aspx)-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 (二)特种系统登陆方式:数字证书锁(CA锁)登录。 二、特种系统功能 (一)信息入库:特种系统以政务系统人员信息库为基础信息库。已入库人员无需重复录入基础信息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业务:特种系统可在线办理特种人员证书申请、证书变更、证书延续及证书注销等全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业务。 (三)证书发放:业务办理后签发电子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内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特种系统是我厅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全省住建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协督促相关人员使用特种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实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不见面”、“零跑动”的“放管服”改革目标。 (二)时限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电子证书换发工作自2020年12月21日启动,于2021年3月21日完成,在此期限前未完成电子证书换发的从业人员,原证书信息将不能在有关业务系统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黑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停用,相关业务待特种系统上线后在政务系统中的特种系统办理。 系统使用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省住建厅。 业务咨询服务: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联系电话:0451-53630591 技术咨询服务:省住建厅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451-5367037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8日
〔2020〕1645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持续打造全省住建领域“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品牌,用“键对键”减少“面对面”,提升全省住建领域安管人员管理工作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省住建厅基于省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开发了新版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管系统),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管系统入口及登录方式 (一)安管系统入口:黑龙江建设网(zfcxjst.hlj.gov.cn)—政务系统(http://219.147.76.5:7507/Default.aspx)-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二)安管系统登陆方式:数字证书锁(CA锁)登录。 二、安管系统功能 (一)信息入库:安管系统以政务系统企业信息库和人员信息库为基础信息库。已入库企业及人员无需重复录入基础信息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业务:安管系统可在线办理安管人员证书申请、证书变更、证书延续、证书调转及证书注销等全部安管人员资格证书业务。 (三)证书发放:业务办理后签发电子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内建筑企业从业且持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安管系统是我厅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全省住建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协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使用安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实现安管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不见面”、“零跑动”的“放管服”改革目标。 (二)时限要求 安管人员电子证书换发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于2021年1月15日完成,在此期限前未完成电子证书换发的从业人员,原证书信息将不能在有关业务系统使用。 自安管系统运行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安管人员管理系统系统”停用,相关业务需在政务系统中的安管系统办理。 系统使用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省住建厅。 业务咨询服务: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联系电话:0451-53630591 技术咨询服务:省住建厅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451-5367037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30日
〔2020〕1576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简化专业人员管理流程,方便人员自由有序流动,现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专业人员职业能力信息实施电子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人员职业能力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范围 1.第一类:持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有效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省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国证)。 2.第二类:参加住建部统一考试,获得“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3.第三类: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 (二)信息采集时间 自2020年11月16日起,第一类采集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他类可随时采集入库。 (三)信息采集流程 第一步办理个人CA锁,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库完善个人信息;第二步持个人CA锁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申报平台,提交申请,完成采集工作(详见附件1)。 二、专业人员职业能力信息登记 职业能力信息是具备专业能力水平的信息,登记以个人为主体,不体现企业信息,个人需先完成信息采集方可登记入库,人员与企业通过人员信息库中工作经历信息进行绑定。 (一)信息登记分类 职业能力信息分为13类,即:(1)土建施工员(2)安装施工员(3)市政施工员(4)装饰施工员(5)土建质量员(6)安装质量员(7)市政质量员(8)装饰质量员(9)材料员(10)资料员(11)机械员(12)劳务员(13)标准员。 (二)信息登记要求 第一类人员登记信息时,可进行一次专业选择,但生成信息后不得更换专业;具备多个该类证书人员可登记对应多类职业能力信息。第二类证书按对应专业进行登记,第三类证书按专业对应(1)-(8)类进行登记,可以更换本专业的施工员或质量员,最多2类,详见附件2。 三、专业人员职业能力信息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应具备职业能力信息,并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配备和管理。专业人员可持个人CA锁登录人员信息库-人员资格情况,查看并下载电子版职业能力信息(职业能力信息电子化样式见附件3),通过扫描信息二维码或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219.147.76.5:7507/Default.aspx)进行查询验证。职业能力信息使用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有更新,另行通知。 四、专业人员职业能力信息取消 (一)自愿取消 因个人不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或其他正当原因放弃已登记信息的,可持个人CA锁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申报平台申请信息注销。 (二)强制取消 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其职业能力信息进行强制注销: (1)持证人受刑事处罚的; (2)在质量安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3)未在岗履职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4)以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职业能力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黑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系统”(岗位人员管理系统)停用,并停止办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变更等事项。 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刘海禄 联系电话:0451-53624636, 省住建厅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451-5367037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6日